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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
,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
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