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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
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
理會及服務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