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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承保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或保管資產。
前項收回之資產,由承保機關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移轉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