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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