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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