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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依本法應執行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