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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法第八十七條各款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納入各自所屬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所稱之部分提撥,指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納入各級主管機關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