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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亦應一併註明。
保險人於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給勞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