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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動物檢疫人員依前條規定臨檢發現輸入之動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時,得責令並監督該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將該批罹患動物拋棄於距海岸十二浬以外之海域或監督撲殺燒燬之,並將該車、船或航空器予以消毒。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