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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