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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園區事業出口之成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準用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於進廠後列入成品帳,並準用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在指定地點查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