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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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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魷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魷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魷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