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8: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漁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