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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漁業權之限制、停止或消滅,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之內,聲明原因,申請登記。
不於前項所定之期間內為登記之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逕行登記。
漁業權因消滅或撤銷而為註銷之登記時,應於事項欄記載其原因及年月日,以朱線塗銷其他登記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