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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核准特定漁業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漁業證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