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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
農業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之範圍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