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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下列主題辦理之診療品質保證計畫:
一、乳房攝影。
二、子宮頸抹片。
三、陰道鏡。
四、病理。
五、安寧療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