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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通過 BA/BE 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 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 BE 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 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