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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