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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
具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至損益。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