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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應符合附件六至附件十四規定之最低課目要求,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訓練教室面積及最大學員容量。
二、輔助訓練裝置之說明。
三、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之說明。
四、訓練機場之清單、飛行提示區及使用設施之說明。
五、使用航空器型別及其特殊裝備之說明。
六、執行學科、術科訓練飛航教師之最低資格。
七、符合附件十五規定之訓練大綱。
圖表附件:
附件六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自用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六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自用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七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儀器飛航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七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儀器飛航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八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商用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八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商用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九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九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十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飛航教師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十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飛航教師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十一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儀器飛航教師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十一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儀器飛航教師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十二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機型檢定加簽訓練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十二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機型檢定加簽訓練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十三 航空器駕駛員特定課程最低課目要求.PDF
附件十三 航空器駕駛員特定課程最低課目要求.DOC
附件十四 航空器駕駛員地面學科檢定訓練課程.PDF
附件十四 航空器駕駛員地面學科檢定訓練課程.DOC
附件十五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PDF
附件十五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