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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人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