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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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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字母及號碼,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但阿拉伯數字「1」 之字寬,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