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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
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
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
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
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
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