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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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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航政機關辦理前條測驗時,應邀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考選部、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航海人員測驗試務小組,監督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測驗成績審查、題目釋義等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