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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