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8: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
位檢查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