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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或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應收取
審查費、執照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