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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