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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簽發單位簽發、繳(註)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