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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憑證機構就金鑰對之產製及安裝,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戶金鑰對由誰產製。
二、金鑰對非由用戶自行產製時,私密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
三、憑證機構公開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或信賴憑證者。
四、金鑰長度。
五、金鑰生成參數及參數品質檢驗。
六、金鑰之使用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