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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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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台中區工業用水用戶負擔水費及各項服務費之標準如左:
一、申請書:申請新設用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二、基本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
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
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五十%計放。
五、水錶押金按水錶市價一次收取。
六、工料費、人工按各地實際工資計算,材料按購價加百分之五運什費計收。
七、設計監工費按工料費百分之三計算。
八、自備材料檢驗費、材料費(自備部份)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外線材料為限。
九、消耗什費工料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十、按水費及復水費,按用戶水錶口徑及現行收費標準為接水費及復水費。
十一、檢收費有關水錶檢校及試驗依照現行收費標準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