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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十七條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囑託執行之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