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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副知申請案所在地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將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
、使用性質等資料公告於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函
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