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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一 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原料品或物品供給敵人者。
二 意圖得利而洩漏企業秘密於敵人者。
三 意圖損害國家之資源,而破壞國營或自己或他人所經營之倉庫、農
場、礦場、工廠,致不堪使用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