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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折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
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