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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機密
」「密」件,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 (發) 文地址、收 (發)
文者、暨發文文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
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號
碼與番號並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