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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服務學校應將亡故教職員之死亡時間、所任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遺族姓名,列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