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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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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應依各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