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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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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前項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二、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