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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假、申訴、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準用教師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