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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始得募集及銷售。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新臺幣掛牌者,應逐案申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
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款項收付,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