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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