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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一、營業收入
(一) 證券上市費收入 上市證券依照契約收取之上市費用。
(二) 經手費收入 向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依照規
定所收取之使用費。
(三) 手續費收入 保管證券及代理業務等所收之保管手續費。
二、營業外收入
(一) 股利收入 長期投資之股利收入。
(二) 債息收入 債券之利息收入。
(三) 證券投資收入 出售投資證券之盈餘。
(四) 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五) 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
(六) 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