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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除本法所定之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外
,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須由客戶另行
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期貨經紀商應將其翻譯為中文,不得有虛偽、詐欺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前項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