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財產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
師簽證(核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財產保險業並
應於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