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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保險以一年期以上分期償付價款方式輸出整廠設備、備器產品或其他資
本財或提供技術及勞務,而於貨物裝船前、裝船時或技術勞務提供前、提
供時,預收或收取部分價金之交易為承保對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