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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主
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師查核過程中,拒絕提供所需之報表、憑證、帳
冊、會議紀錄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二、因受客觀環境限制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融公司淨值有重大減損之虞之交易發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
要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