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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國銀行分行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修正之第三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者,應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