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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自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海關得不定期抽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